(2014)石大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候建礼与陈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建礼,陈曦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候建礼,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王乃武,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曦雅,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候建礼申请执行陈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各个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陈曦雅名下有位于大武口区***房屋一套(有抵押,且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陈曦雅现具体下落不详,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登记,被执行人陈曦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乃武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9.1427万元,执行费577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