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祖祥与被告刘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祥,刘渺雄,卿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刘祖祥,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渺雄,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卿田英,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渺雄之妻。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原告刘祖祥与被告刘渺雄、卿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祖祥自愿于2015年2月12日撤回对被告卿田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祥撤回对被告刘渺雄、卿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刘祖祥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喜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