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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祖祥与被告刘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祥,刘渺雄,卿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刘祖祥,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渺雄,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卿田英,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渺雄之妻。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原告刘祖祥与被告刘渺雄、卿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祖祥自愿于2015年2月12日撤回对被告卿田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祥撤回对被告刘渺雄、卿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刘祖祥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喜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