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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6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固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存款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