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花与朱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林XX,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四川省资阳市。被告朱XX,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林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林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