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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花与朱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林XX,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四川省资阳市。被告朱XX,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林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林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