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执他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呼执他字第48号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内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呼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呼执他字第48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银行账号、存款。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银行账号、存款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军审判员 :田和平审判员 :贺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