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雷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雷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涿州市雷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玉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雷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69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