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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刑二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董海波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海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刑二终字第00009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海波,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大石桥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海波诈骗犯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02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海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董海波从大石桥市荣达汽车租赁公司租出一辆黑色比亚迪G6轿车后,再制作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了被害人刑某某的信任,并以此车作抵押,骗走刑某某人民币4.6万元。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董海波从大石桥市高胜车行租出一辆大众朗逸轿车后,找人冒充该车车主高某某,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并以此车作抵押,骗走张某某人民币8万元。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董海波在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四季花城小区门口,驾驶一辆从其叔叔董某手里借来的辽H093**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谎称自己已经将该车买下,并提供虚假的购车协议,骗取了被害人梁某某的信任,并以此车作抵押,骗走梁某某人民币9万元。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董海波从大石桥市安富佳车行租出一辆辽C370**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再制作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并以此车作抵押,骗走李某某人民币4.6万元。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董海波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董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审被告人董海波的上诉理由是:1、诈骗数额是26.2万元,一审认定30.6万元错误;2、骗取张某某的8万元,只得到2万元,其余6万元被冒充高某某的人拿走;3、案发前已经返还梁某某1.9万元、返还李某某2.3万元;4、被告人系投案自首,一审未予认定。综上,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海波诈骗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基本相一致,其中诈骗李某某人民币为8.5万元,原判认定为人民币4.6万元有误,其诈骗犯罪总数额应为人民币30.1万元。另查,案发后,上诉人董海波返还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9万元,本人返还李某某人民币1.3万元,安富佳车行将其租车费及押金人民币1万元返还李某某。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刑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于某、沈某某、董某、徐某某、刘某某、栾某某、陈某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董海波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汽车租赁合同、二手车买卖协议等书证及相关物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上诉人董海波称原判认定其诈骗数额错误及案发前返还被害人梁某某1.9万元、返还李某某2.3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并有相关被害人及证人证实,本院予以采纳,并据此认定其诈骗数额为30.1万元。关于其所提骗取张某某的8万元,其实际得到2万元及一审判决未认定其投案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30.1万元,数��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董海波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诈骗犯罪所得其余赃款,应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根据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数额及情节,对其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请求再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仲明审 判 员  刘剑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