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老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忠樑与马琦龙、张胜利、闫海洋、杜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樑,马琦龙,张胜利,闫海洋,杜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赵忠樑,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圆通,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马琦龙,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张胜利,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闫海洋,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杜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负责人:蔡庄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北冬,河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樑诉被告马琦龙、张胜利、闫海洋、杜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忠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忠樑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芬代理审判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常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