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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洪珍申请执行黄仲琼、江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珍,黄仲琼,江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珍,女,汉族。被执行人黄仲琼,女,汉族。被执行人江绪荣,男,汉族。李洪珍与黄仲琼、江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如实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仲琼按调解书确定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江绪荣按调解书确定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代垫诉讼费5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绪荣主动履行了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其承担的全部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仲琼现正在成都女子监狱服刑,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了其银行存款24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债务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黄仲琼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中其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传明审判员  褚宗伟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