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刑初字第4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叶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48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辩护人康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辩护人康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民警陆某某等人因被告人叶某某在位于本区曹路镇海松路XXX号其经营的沙县小吃店内摆放赌博机而对其依法进行传唤,期间遭被告人叶某某用手抓、拉扯等方式阻碍执行公务,致使陆某某左前臂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并在亲属帮助下对被害人陆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工作信息、收条、谅解书,证人夏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保全证据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清点记录、照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叶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