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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道伟、李云春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道伟,李云春,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52号申请人王道伟,居民。申请人李云春,居民。申请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云春,系李某之父。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道伟、李云春、李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17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诉前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凭据由王道伟支付。二、李云春的电动车以定损为准,费用由王道伟承担。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忠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