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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周金海与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海,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海,农民。被执行人:吴海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周金海与被执行人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6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6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春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