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那续忠、张维与被告赵生林、董俊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续忠,张维,赵生林,董俊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那续忠原告张维被告赵生林。被告董俊芝。原告那续忠、张维与被告赵生林、董俊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董俊芝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现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以公告方式送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现不同意垫付公告费用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那续忠、张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