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雷茂辉与代清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茂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8号起诉人雷茂辉,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起诉人雷茂辉诉被起诉人一代清华、被起诉人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2014年10月份,被起诉人一用花言巧语欺骗起诉人投资房地产业务有较高的回报率,由于资金周转,急需资金的投入,于是请求起诉人借款,并给其利润。起诉人分别三次借款给被起诉人一,共计25万元。被起诉人一声称借款期为三个月,并由被起诉人二写下借条,且双方口头协议,被起诉人一每月支付起诉人百分之八的利息(利润)回报,每月20000元。后起诉人发现被起诉人一没有兑现承诺,被起诉人一拿到钱后,不愿写借条,只叫被起诉人二签名,并且被起诉人二写假的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间,被起诉人一再次向起诉人借款50万,遭到起诉人拒绝。借款到期后,起诉人多次催被起诉人一还款未果。被起诉人一的行为,严重损害起诉人的利益。现起诉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5万元;2、被告支付拖欠利息4个月,每月2万元,(双方当时口头协议为每月按8%结付),至2015年2月止尚欠8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3万元;4、由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起诉人提交的信息,被起诉人一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起诉人不能提交被起诉人二的明确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雷茂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李 娜审 判 员 龚 振 京代理审判员 黄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慧琼(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