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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江广与薛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广,薛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刘江广,男。被执行人薛长山,男。刘江广与薛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民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江广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薛长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薛长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刘江广人民币15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薛长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薛长山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江广人民币1500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刘江广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民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宝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