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053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温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海审 判 员 胡朋芹人民陪审员 杨俊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