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开建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开建。上诉人开建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开建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上诉人开建受“行政欺诈”直至2014年6月才知必须诉诸法律维权,故起诉期限应从2014年6月开始计算,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开建自2011年7月26日起已经知道相关行政行为内容,其于2014年10月16日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宗建审判员 杨新祥审判员 邵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