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隆英与沈维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隆英,沈维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45号原告:陈隆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维俭,女,汉族。原告陈隆英诉被告沈维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隆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维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隆英撤回对被告沈维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4元,由原告陈隆英承担。审判员 李 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婉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