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许东方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0529号罪犯许东方,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以(2011)芜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东方违章驾驶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匿,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严重伤残,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东方有期徒刑六年。许东方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芜中刑终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准许许东方撤回上诉。裁定送达后,许犯于2011年9月10日被交付执行有期徒刑刑罚。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许犯本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以许犯在服刑期间获计分考核记功、表扬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将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服刑期间的记分考核相关材料及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学习,统考成绩均在90分以上;劳动态度端正,担任新犯组长,能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按质按量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该犯获减刑七个月的奖励。自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间,该犯又获得计分考核累积分143分,被给予计分考核记功、表扬各1次,并结余43分。截止2013年11月17日,许犯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014年10月,许犯本人向监狱提出假释申请。其父亲许爱××出具了担保书,保证许犯假释后生活有着落,并承诺将积极协助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对许犯的监督帮教工作。2014年11月18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对许犯的家庭情况、许犯的社会评价及当地社区具备的矫正条件进行的调查,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建议对罪犯许东方予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许东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以及案发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结合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亦不会在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东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