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覃培昌与陆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培昌,陆法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7号原告:覃培昌,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胜甫,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法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培昌诉被告陆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培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覃培昌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培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覃培昌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