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黑AJ14**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轴承文化宫门前时,由于其瞭望不够,将在此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吕某乙(女,殁年66岁)撞倒,造成吕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吕某乙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脑内血肿,脑疝形成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甲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吕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吕某乙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吕某甲家属代其赔偿了吕某乙家属经济损失。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付某某的证言、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香坊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哈尔滨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吕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锐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