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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俊柱与吕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柱,吕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王俊柱,男。委托代理人张振学,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柱与被告吕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财产保全费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