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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与江山市雅轩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沪江线业有限公司,江山市雅轩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339号原告:沪江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捍东。被告:江山市雅轩圆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雅轩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沪江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沪江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美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