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农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