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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绍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绍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582号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赵云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滢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绍焕,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绍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