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8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尹某某,女,生于1985年6月20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梁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顺清、岳磊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蓉人民陪审员 王顺清人民陪审员 岳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