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02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生燕辉、袁彦清,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6日,公诉机关又以普检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乐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生燕辉、袁彦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在担任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珠三角成品油管道二期工程揭阳项目部协调员期间,于2014年6月份一天,在协调普宁市□□村铺设石油管道用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为该村多争取补偿费用”为由,索要该村给予相应回扣费。尔后,经与□□村党支部书记陈×炎、村委会主任陈×通、副主任陈×祥等村干部协商,□□村答应给陈××回扣费人民币50000元。在第一笔用地补偿款100万元拨付□□村委会后,陈××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到村委会主任陈×通的办公室向陈×通、陈×祥拿了现金人民币30000元,陈××当场从中各付给陈×通、陈×祥人民币2000元。作案后,所得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破案后,陈××已退清赃款2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公司性质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协议书及政府文件,补偿款拨付凭证,暂扣财物收据、扣押财物清单、移交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破案经过及陈××任职证明、劳务派遣材料、工资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且属索贿,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所犯罪名成立。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退清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陈××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陈××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称陈××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因陈××的犯罪行为已被侦查机关掌握,陈××也没有主动投案,其行为不属自首,但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二、涉案赃款人民币26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树雄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张益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