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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张凯钧与陈泽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铭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中铭铜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普铜业有限公司,张凯钧,陈泽勇,秦克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北侧宝山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铭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张衍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铭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鲁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韩宝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史口镇。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普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鲁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钧,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岭村***号。身份证号码:37233019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勇,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第二片***号之1。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原审被告秦克波,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荣超花园22-A506。身份证号码:4416231972********。上诉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铭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中铭铜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普铜业有限公司、张凯钧、原审被告秦克波因与被上诉人陈泽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铭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中铭铜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普铜业有限公司、张凯钧上诉称:根据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基本原则,本案应依法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约定管辖无效,应依照法定管辖规定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铭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中铭铜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普铜业有限公司、张凯钧、原审被告秦克波与被上诉人陈泽勇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借款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担保书》约定:“因本担保书发生的任何争议,向债权人(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合同当事人均以书面形式选择原审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法院,但依照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本院管辖。上诉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铭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山东中铭铜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普铜业有限公司、张凯钧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金泽审 判 员  周少芬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汉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