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辉南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喜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和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