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汪翠金与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翠金,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98号原告汪翠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荣,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陈旭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翠金与被告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翠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翠金撤回对被告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汪翠金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