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一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宇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一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宇,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景德镇市。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珠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宇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宇撤回上诉。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4)珠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炜代理审判员 罗明华代理审判员 王慧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祝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