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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治东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治东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李绥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尚忠,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晓明,该公司职工。申报人:李治东,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王婧芳,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0800053)94389033,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8日,出票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四牌楼支行,出票人安徽天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李治东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于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