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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成勇、高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成勇,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娟,女,经理。被执行人张成勇,男。被执行人高宇,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用被执行人工资偿还剩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勇在某银行XXX账号内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太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