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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荣宗诉福建省泉州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宗,福建省泉州顺成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刘荣宗,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黄生祥、张主龙,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敬章,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02月0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荣宗与被告福建省泉州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荣宗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荣宗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萍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