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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执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宁守义与王守凤、方德俊、刘海艳、王学威给付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2414号申请执行人宁守义,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王守凤,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方德俊,男,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刘海艳,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王学威,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守义与被执行人王守凤、方德俊、刘海艳、王学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守义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沈高开民初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