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刑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国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正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852号罪犯李国正,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2011年8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国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份期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从漯河往北京运输、贩卖假冒卷烟,从中牟取暴利,该犯被捕后查获从张光达等人购买的尚未销售的各种卷烟共1742条,又在其的租房内查获1408条,总价值961130元。系主犯。罪犯李国正在服刑期间,���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