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崇安与被告刘文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崇安,刘文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宋崇安,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于庄村委,身份证号:412323105605277232。被告刘文忠,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府后街西段酒厂家属院,身份证号:412323195201026041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崇安与被告刘文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崇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文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崇安撤回对被告刘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崇安承担。审 判 长  崔振江代理审判员  刘 玮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盛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