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崇安与被告刘文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崇安,刘文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宋崇安,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于庄村委,身份证号:412323105605277232。被告刘文忠,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府后街西段酒厂家属院,身份证号:412323195201026041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崇安与被告刘文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崇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文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崇安撤回对被告刘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崇安承担。审 判 长 崔振江代理审判员 刘 玮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盛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