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杨某某,女,农民。被告韩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斌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