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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桐庐汇鑫物资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梦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汇鑫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梦娜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6号原告:桐庐汇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路250号。法定代表人:徐潮珠,董事长。被告:金华市梦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罗埠镇湖沿村)。法定代表人:宗谷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廷艳,系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汇鑫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梦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梦娜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汇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梦娜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桐庐汇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