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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肖曙云与冯茹、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曙云,冯茹,王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肖曙云,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茹,女,1987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涛,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曙云与被执行人冯茹、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