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包执字第0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彭晓燕申请执行高素梅、袁加燕其他民事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晓燕,高素梅,袁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0258-4号申请执行人:彭晓燕,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高素梅。被执行人:袁加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1)包民二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委托安徽金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高素梅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开发区蜀鑫路6号商办楼2号(合瑶字第120021067号)房屋。2014年12月31日买受人合肥坤农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504919)以83655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合肥市蜀山开发区蜀鑫路6号商办楼2号(合瑶字第120021067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合肥坤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合肥坤农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仇雪霞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啸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