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如皋市花木大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港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如皋市花木大世界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如皋市花木大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明村12组。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阙红兵,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港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青峰路南科苑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继明。申请人如皋市花木大世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资金27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因未售房屋无法明确,同年2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说明,仅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连云港港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资金。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如皋市花木大世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港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75万元(详见连云港港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明细)。申请人如皋市花木大世界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洁审 判 员 何海莲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