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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玉田县爱军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田县爱军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李国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冷大路东蔡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凌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海,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田县爱军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玉花园小区二期北环2门104。法定代表人:刘爱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国友。上诉人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田县爱军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国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18元,退还上诉人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贾宝兴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