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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假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群职务侵占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群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508号罪犯王群,男,60岁(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天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群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乌中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对罪犯王群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罪犯王群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王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王群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王群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群的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群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