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孔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2号原告:孔某。被告:祝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孔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另行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