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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春珠与被执行人贺头文、刘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春珠,贺头文,刘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谭春珠,男。被执行人贺头文,男。被执行人刘细英,女,系贺头文之妻。申请执行人谭春珠与被执行人贺头文、刘细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头文、刘细英在2015年1月18日前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头文、刘细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贺头文、刘细英的银行存款1267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廖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