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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勒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春梅、赵永刚、程有伍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疏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春梅,赵永刚,程有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勒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反诉被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什地区疏勒县巴扎路*号。法定代表人:阿布力米提·阿布都卡得尔。委托代理人:肉孜阿吉·艾克拜尔,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疏勒县人,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住喀什市人民西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刘宝纲,新疆新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春梅,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个体户,住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梨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侯春,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永刚,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个体户,住图木舒克市其盖麦旦镇50团团结路小区**号楼***室。委托代理人:侯春,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程有伍,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个体户,住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亚勒古孜开比日村*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春梅、赵永刚、程有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诉原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诉原告赵春梅、赵永刚、程有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反诉原告以与反诉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准予反诉原告赵春梅、赵永刚、程有伍撤回反诉。案件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赵春梅、赵永刚、程有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天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