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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莫国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国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广宁县潭布镇严垌村委会石塘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国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国某自2013年10月起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市场新街九巷经营一无牌性用品店。2014年3月起从广州一成人用品批发市场购进“伟哥双动力”等产品销售牟利。同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会同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莫国某的成人用品店检查时抓获莫国某,并查获店内销售的“伟哥双动力”1盒共20粒、“VIGOUR”2瓶共58粒、“蚁力神”1盒共16粒、“三体牛鞭”1瓶共19粒、“玛卡伟哥”1盒共10粒、“虫草鹿鞭丸”1盒共3粒、“精品伟哥”1盒共1粒。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在莫国某经营的店铺搜出的“伟哥双动力”等7种药品的包装、标鉴和说明书上均未标示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批准文号,且莫国某无法提供相关药品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亦未能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外网数据查询栏目查询到相关药品信息,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国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国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国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伟哥双动力”1盒共20粒、“VIGOUR”2瓶共58粒、“蚁力神”1盒共16粒、“三体牛鞭”1瓶共19粒、“玛卡伟哥”1盒共10粒、“虫草鹿鞭丸”1盒共3粒、“精品伟哥”1盒共1粒,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