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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应亮波与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亮波,叶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55号原告:应亮波。被告:叶健。原告应亮波为与被告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亮波以被告叶健归还部分借款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亮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亮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应亮波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宏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