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肖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87号原告:曹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