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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肖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87号原告:曹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公众号“”